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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鄂中央储备轮换粮食竞价交易细则(试行)202010

| 时间:2020-10-15 16:48| 字体大小:

在鄂中央储备轮换粮食竞价交易细则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或各直属库委托由武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承担在鄂中央储备粮竞价交易的组织工作。为保证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  在鄂中央储备粮竞价交易活动,通过交易中心电子竞价交易方式进行。由直属库作为委托方,交货仓库为直属库确定的各承储库(实际存储库点),承储库作为委托方的代表,具体负责粮食出(入)库,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交易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参加交易的各方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四条  在鄂中央储备粮公开竞价交易,交易时机和起拍价由分公司或直属库根据粮食市场行情自行确定。分公司或直属库需要交易时提前向交易中心申报,须向交易中心提供竞价交易委托书、竞价交易清单、起拍价格、相关直属库农发行账户、粮食质检报告等相关内容。

第五条  参加交易的双方均为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注册会员。

第六条  交易客户须按照当期《交易公告》的要求,向交易中心预交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交易前必须到帐。

第七条 交易中心于竞价交易前在湖北粮网(www.hbgrain.com)公告交易相关信息。

第三章  交易地点、时间

第八条  交易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进行。

第九条  交易时间在公告交易日进行。交易时间如有变更,交易中心将提前公告。

第十条  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一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交易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交易中心有权根据交易情况进行调整,但应按本细则第七条所列方式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违反交易规则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人员,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三条  销售交易报价一般为委托方仓库仓堆交货价,采购交易报价一般为仓前价格,一般不含包装。

第十四条  竞价交易按委托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交易节进行。

第十五条  开市后,竞买(卖)人通过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起拍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10元的价位递升(减)报价。

第十六条  起拍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

第十七条  竞买(卖)人应点击计算机报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保证金所能购买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

第十八条  竞买(卖)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十九条  竞买(卖)人在新价位应价并被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竞买(卖)人报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它竞买人以更高的价格报价,则以该报价为标的成交价,该竞买(卖)人为标的买(卖)方。

第二十条  合同自系统确定之时起生效。交易成交后,成交双方在线签订在鄂中央储备粮竞价销售(采购)交易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

第二十一条  竞价交易会未成交的标的,分公司或直属库可酌情调整起拍价,再次进入竞价交易。

第六章  交割和结算

第二十二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每笔合同的履约时间按照当期《交易公告》和《交易清单》执行。

第二十四条  买方必须按照当期《交易公告》的要求,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交易中心指定的交易账户。交易中心收到货款后,及时开具《出库通知单》通知承储企业安排发货。

第二十五条  如需要在库内汽车(船)板交货的,汽车(船)板前费用由买方负担。汽车(船)板前费用是指粮食出库到装车(船)所发生的正常合理费用,具体包括:散装出库时,包括装车、过磅(包括确需库外过磅的)等费用;包装出库时,还包括灌包、标包、封口、口绳、装车等费用。承储企业收取汽车(船)板前费用后,应开具发票。承储企业不得收取出库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买方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由买方自理或者委托承储企业代办,其价格及出库费用(灌包、标包、封口、口绳、装车等费用)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承储企业不能强制以包装粮食出库,是否带包装出库由买方确定。

第二十七条  买方可到承储企业查验货物,承储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动。承储企业应安排足够人员、设备,积极组织,按不低于日出库能力正常出库。买方应在前一个工作日书面或电话通知承储企业,安排均衡出库。如有特殊情况,双方要及时沟通,承储企业要积极配合,保证出库时间。

第二十八条  买方提货时要派人到承储企业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在鄂中央储备粮质量以分公司或直属库质监中心检验认定的结果为准。对水分、杂质等与规定有差异的,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第4.2.1、4.2.2等款规定执行。数量以合同为依据,以承储企业计量衡器为基准。承储企业计量衡器必须是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且在鉴定的有效期内。承储企业应当允许买方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承储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开具正式发票。双方验收无误且开具收取销售发票无争议的,双方签署《验收确认单》提交交易中心;如对数量、质量有异议,应停止接货并与承储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日内书面申请交易中心调解。由交易中心委托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校验计量器具、扦样检验,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买卖双方出现商务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3日内书面申请交易中心调解。经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向交易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在收到《验收确认单》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进行货款结算。

第七章  违约处罚

第三十一条  交易成交后,买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的,视为买方违约,合同终止,由交易中心按本细则第六条所列标准,从买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支付给卖方和交易中心。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数量交货,视为委托方违约,合同终止,扣除相应的保证金,分别支付给交易会员和交易中心

第三十三条  参与竞价交易的会员必须符合粮食流通法规规定的条件,严格遵守交易规则,依法履行交易合同,违反有关规定的禁止参加在鄂中央储备粮竞价交易,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在鄂中央储备粮交易资格。

第三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变化原因,导致已成交的粮食无法正常出(入)库的,应在成交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分公司或直属库和交易中心核实后,可终止合同,退还交易会员保证金和已付货款,交易中心要及时将处理情况报分公司或直属库。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交易中心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协调处理商务等问题。如遇未尽事宜,由交易中心与分公司或直属库协商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交易细则适用于在鄂中央储备粮竞价销售和采购交易会,当期交易公告及附件是本交易细则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七条  本交易细则自2020116日起执行,此前发布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已本交易细则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交易细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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